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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条学习--结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工程结构通用》通规学习

浏览次数: 日期:2024-09-04

2024年8月27日,我院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等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在我院会议一室,结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工程结构通用》等通规,开展了规范学习。

 

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建筑专业主设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和学习:

1.0.2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2.1.5广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是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保护的重要基石。通过学习这些规范,我深刻体会到预防胜于救灾的重要性。合理的设计、严格的材料选择、有效的消防设施配置,以及充分的疏散预案,都是减少火灾风险、提高自救能力的关键。

结构专业主设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和学习:

5.2.11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孔口或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且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下列情况下可不设溢流设施:

1 外檐天沟排水、可直接散水的屋面雨水排水;2 民用建筑雨水管道单斗内排水系统、重力流多斗内排水系统按重现期P大于或等于100a设计时。

‌屋面雨水溢流口设置高度一般为20cm,但具体高度需要根据屋面活荷载设计值进行调整。屋面溢流口的高度设置主要依据屋面活荷载设计值来确定。如果屋面活荷载为0.5KN/m2,则溢流口高度不大于50mm;如果屋面活荷载为2KN/m2,则溢流口高度不大于200mm。此外,溢流口通常设置在屋面渗水朝向低的地方,高度一般为300毫米,以便在雨水积攒到一定高度时排出。溢流口一般在雨水口上部20-30cm,用于防止雨水口堵住时积水过多。

在设计时,还需要考虑溢流口的宽度和高度,以确保其能够有效排水。溢流口的宽度和高度应根据具体的设计要求和计算来确定,以确保屋面积水能够及时排出。此外,设计时还需注意溢流口的位置,避免设置在行人通道或门窗下方,以防雨水冲击行人。

 

大家就通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讨论,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意见,通过本次学习,大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设计中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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